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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乒协:拟聘秦志戬为国乒总教练

甘肃临夏州积石山县发生6.2级地震后,当地体育系统闻令而动,第一时间投身抗震救灾工作。

中新网客户端北京3月6日电在6日进行的北京冬残奥会越野滑雪女子长距离坐姿比赛中,中国选手杨洪琼拿下金牌,这是中国代表团在本届北京冬残奥会的第5金,另一位中国选手李盼盼摘得铜牌。祝贺她们!

有一种回忆叫“林李大战”!无论你是否热爱羽毛球,都不会对林丹和李宗伟的名字感到陌生,两位世界羽坛的“双子星”用一次次巅峰对决,为我们带来了无数的经典回忆。 有一种回忆叫“林李大战”!当来自马来西亚的李宗伟在今天正式宣布退役的时候,羽坛江湖从此再无“林李大战”,一切真的都将变成永远的回忆。 生于1982年的李宗伟比林丹年长一岁,两人之间的对决长达15年,“林李大战”早已成为世界羽坛一个时代的符号,“既生瑜何生亮”也早已成为对两人最贴切的形容。一生之敌亦是一生之友,“林李大战”演绎出的不仅仅是精彩对决,更是彼此间的一种惺惺相惜。 时间倒回到2004年,当林丹和李宗伟在汤姆斯杯亚洲预选赛首次对决时,没有人会想到未来的世界羽坛会因为这两个年轻人而改变,两人之间的“林李大战”会成为体育界的一段佳话、一段传奇!15年时间,林丹和李宗伟正式交锋40次,或许林丹的28胜远胜于李宗伟的12胜,抑或每一个球迷心中都有一场最经典的“林李大战”,这些其实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答案,两人对于羽毛球运动的执着与坚持,应是我们一致认同的感动! 命运总是改变得太突然,当得知李宗伟被查出患有早期鼻咽癌的噩耗时,很多人相信他不会再回到赛场上了。无论是林丹还是李宗伟,都曾表示过,对方是自己前进的动力。当李宗伟在对抗病魔的时候,林丹说,等着他回来。康复后的李宗伟真的回到了赛场上,第41次“林李大战”成了无数球迷的期盼,遗憾的是这一切并没有如约而至。球迷们翘首以盼等来的却是李宗伟的退役。 时间定格在2018年3月17日,全英羽毛球公开赛四分之一决赛,21∶16,21∶17,林丹2∶0战胜了李宗伟,这是第40次,也是最后一次“林李大战”。 随着李宗伟的退役,世界羽坛的一个时代也随之宣告结束。“林李大战”终究成为一种经典回忆留在每一个人的心中!本报记者陈凯

新华社北京4月8日电(记者姬烨)中国奥委会8日在官网发表声明,表示保护知识产权是其常抓不懈的工作,尤其要严防利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和奥运赛事名义,损害奥林匹克运动形象以及有关权利人和其他当事方的合法权益。 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特别是近期因特殊情况造成的互联网商业活动等非接触交易的活跃,中国奥委会知识产权保护专线多次收到针对涉奥违规营销的咨询和投诉。如,声称以所谓“世界奥体基金会”名义举办,打着区块链技术和“奥运之星”旗号的敛财活动,利用东京奥运会火炬接力(火炬手)及其专用产品名义从事商业开发,以及将“奥林匹克”字样用于辩论比赛等非奥林匹克活动并征集赞助等。就此,中国奥委会市场开发部法律事务处强调: 一、《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奥林匹克宪章》均规定,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权利人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前述知识产权中,包括“奥运”“奥林匹克”“冬奥”等专有名称。据此,所有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尤其奥运会等相关名义的商业活动,包括赋予活动赞助(合作)单位使用前述知识产权作为商业宣传回报条件的活动,都需要事先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直接许可。其他无关机构无权就此做出许可,更无权就此征集广告、赞助或委托第三方从事此类行为。 目前,国际奥委会、北京冬奥组委和中国奥委会是《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的权利人。其中,在2022年北京冬奥会所处周期,中国境内涉及奥林匹克标志商业使用的许可,主要由国际奥委会和北京冬奥组委依各自权责做出。 二、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对利用奥林匹克五环标志和“奥运”“奥林匹克”等专有名称及火炬接力、文化教育等奥运官方活动名义开展的项目,都有着严格的核准流程和规则,更不会在权利人自身不参与管理的情况下,直接允许第三方机构自行开展相关赞助征集和融资。对于不能确认是否获得正规批准的此类项目,有疑问者可向权利人直接查证。中国奥委会知识产权保护专线为:010-67110744,电子邮箱是:coc-ipr olympic.cn;北京冬奥组委投诉电话为:010-12330,电子邮箱是:jbts beijing2022.cn。 同时,奥运会注册参赛人员乃至现场观众均负有遵守《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奥林匹克宪章》等有关规定的义务,不会且不应擅自参与、支持违反前述规定的商业活动。 此外,公益性社会宣传中经批准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暨奥运会、中国奥委会等名义的,也不会通过此类公益活动对外征集来自非现有奥运会市场开发合作企业的赞助及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机会。 三、根据国际奥委会的奥委会辖区管理原则,中国境外奥林匹克组织(如国家/地区奥委会、奥运会组委会)及其赞助商在中国境内从事奥运赞助营销宣传的(包括线上、线下方式),应事先取得中国境内奥林匹克组织,即中国奥委会和(或)北京冬奥组委事先同意(在2022年北京冬奥会所处周期,尤其要取得北京冬奥组委同意)。其中,境外奥林匹克组织赞助商,未经中国境内奥林匹克组织事先同意,不得在中国境内发布、销售含有境外奥林匹克组织知识产权的广告和产品。 同时,针对部分涉奥违规营销活动中出现白酒赞助企业,以及只提供微信、手机号码,不提供其他联系方式和组织者有效办公地址等情况,法律事务处也表示,此类情况在正规活动中不会存在。以烈性酒广告为例,目前在奥运会活动中系被禁止。 四、据了解,中国奥委会、北京冬奥组委双方有关部门已及时建立了密切合作机制,并配合执法机关进行了多起侵权行为的权利状况确认,也商请查处了一批侵权行为。东京奥运会改期后,很可能因与北京冬奥会间隔缩短而形成营销上的叠加效应。为此,双方将进一步加强合作,联手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权利人、合法使用人等继续做好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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